•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 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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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城〔2012〕1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建为抓手促进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中生态园林城市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引导,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功能完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指导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命名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城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注重实效,稳扎稳打,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严格把关,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严格审核把关。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同时,切实加强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跟踪督促,改进完善,保障生态园林城市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原有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相应评审办法同时废止。对2010年申报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将按照本《标准》进行等级核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附件:1.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2.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附件1

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生态园林城市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考核、逐级晋升、有升有降的原则。生态园林城市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3年以上;

2、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Ⅰ级;

3.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违规损毁、移植、砍伐树木、大规模移植大树、古树进城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二)晋级要求

1、获得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两年以上,可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获得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四年以上,可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2、北方采暖地区城市,申报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居住建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比例需达到40%以上;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50%以上;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60%以上。

(三)申报时间

生态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推荐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附电子版光盘,1式2份)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1式2份)。

1、纸质材料

    按四册装订,第一册内容包括: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申报城市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达标自评的综述报告及初审推荐意见。

(3)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4)城市概况。包括城市自然条件、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及行业现状等(3000字以内)。

(5)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生物物种资源本底调查报告、《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城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分析报告、《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绿色图章”制度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建成区范围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城市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绿线编号及四至坐标、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

(6)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包括近3年创建目标逐年落实情况总结分析、近3年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宣传、创建宣传和社会发动情况、创建的特色亮点及典型案例说明。文字材料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第二册内容:申报城市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基础指标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第三册内容:申报城市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级考核指标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第四册内容: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见附表)。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版须同时报送。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同意。申报材料中凡涉及《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指标内容,均应与《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2、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

    DVD影像资料须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城市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现状水平及创建成果,时长不超过18分钟。

定级评审

(一)定级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级考核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分为基础指标和分级考核指标两大类,具体指标和要求见《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成立部级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科技、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部级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达标核查和定级考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科技、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省级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基础指标达标核查、现场考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生态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名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达标核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1项工作。

二、定级评审程序

1.初审

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对城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城市是否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及《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基础指标考核要求等进行核查,确认申报城市具备申报资格。初审合格的城市方可进入定级考核环节。

2.定级考核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问卷调查、遥感测试、现场考查等形式,对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具备申报资格并同意推荐申报的城市进行分级考核,形成考核综合意见。

(1)问卷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统一组织,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在评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问卷调查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20%。

(2)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统一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在评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遥感测试处理分析。

(3)实地考查。遥感测试所涉及的否决性指标达标、问卷调查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城市方可进入实地考查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从部级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组成考查组,对照《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中的分级考核指标考核要求对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30%。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路线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考查组组长参考遥感测试结果确定。申报城市应至少在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及其电子版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召开生态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部级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纸质申报材料,听取遥感测试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和实地考查情况汇报,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综合评审得分占最后综合得分的50%。

4.定级结果公布

生态园林城市定级评审综合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并适时颁发相应等级的生态园林城市标牌。

三、动态管理

(一)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对已获得命名的生态园林城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城市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省级普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结合各地普查结果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组织抽查。

经普查或抽查确定未达到被评定等级要求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降级甚至取消命名。

被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或取消命名的城市,须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意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积极整改,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6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全面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监督。

    凡被降低等级或取消命名的城市,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标牌、标志管理

生态园林城市标牌、标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设定、制作,获得命名的城市应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zip

        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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